奥运期间北京市载客汽车临时交通管理措施
2008年07月04日 15:21 作者:无 来源: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 网友评论 0 条【点击查看】
核心提示: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2008年北京奥运会残奥会期间对本市机动车采取临时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规定,2008年7月20日至9月20日,对本市载客汽车采取下列临时交通管理措施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2008年北京奥运会残奥会期间对本市机动车采取临时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规定,2008年7月20日至9月20日,对本市载客汽车采取下列临时交通管理措施:
* 持黄色环保标志及悬挂试验车号牌车辆临时交通管理措施详见通告。
* 以下机动车不受单双号行驶措施限制,准许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行驶:
(一)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及执行任务的解放军和武警部队车辆;
(二)公共电汽车、省际长途客运车辆及大型客车、出租汽车(不含租赁车辆)、小公共汽车、持有市运输管理部门核发旅游客车营运证件的车辆;
(三)持有北京奥组委核发的奥林匹克运动会专用车辆证件(不含车证底色为黄色的场馆外围和场馆临时车证)或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通行证的车辆(须遵守通行证的使用规定);
(四)车身喷涂统一标识并执行任务的城管、工商、交通执法车辆,环保监察车辆及救援、清障专用车辆;
(五)环卫、园林、道路养护的专项作业车辆(按批准的时间和路线行驶);
(六)悬挂“使”字头号牌车辆及经批准临时入境的车辆;
(七)殡仪馆的殡葬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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